為徵詢貴金融機構辦理「104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之意願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5.29營署宅字第1042908726號函
一、內政部104年度住宅補貼,計畫辦理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000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000戶,預訂於104年7月20日至8月28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
二、檢附金融機構辦理「104年度住宅補貼」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說明1份(如附件1),若貴金融機構願依本說明及「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承辦本貸款,請於104年6月30日前惠復。
三、經復有辦理意願,即具備辦理資格,本署不再另行函文告知。於函詢期間結束後,將刊登貴金融機構名稱於本署網頁之本貸款承貸金融機構名單,貴金融機構即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受理104年度核定戶申請貸款事宜,並請依「金融機構申撥購置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及「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轉貸須知 」規定辦理。上開法規請至本署網頁下載(http://www.cpami.gov.tw)─「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中央法規」─「營建法令」─「國民住宅篇」。
四、檢附「內政部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及「切結書」各1份(如附件2、3),供貴金融機構辦理內政部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參考使用。
五、倘貴金融機構有辦理意願,請於函復本署時,一併填妥「金融機構辦理住宅補貼聯絡人資料表」(如附件4)。
六、本自購住宅貸款得搭配財政部主辦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
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