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貴縣苑裡鎮非都市土地興建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有關開發面積是否應與毗鄰土地為同一申請人之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合併計算檢討及開發許可審議機關為內政部或得委託貴府代為許可審議
內政部93.6.23台內營字第0930084681號函
一、查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確屬原有事業計畫之擴增(即與原有事業計畫係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且原事業計畫用地曾申請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編定者,其新舊申請變更之土地面積應累計計算(本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八三二號函及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內授營綜字第0910083439號函參照);其申請變更面積之累計計算起始點,係以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施行日期為累計計算面積起始點(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0910086750號函業有明釋)。
二、旨揭新申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確與原有乙級廢棄物處理場用地係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且原有處理場用地符合前揭累計計算面積之原則者,自應合併計算其開發面積,另基於土地管理之一致性,建議將原有處理場之開發範圍(地籍資料等)納入新申請之處置場開發計畫審議許可後,併案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之登記,又二者累計面積達十一‧九二五七公頃,應由本部審議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