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貴府函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91.8.13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四八七號函
查旨揭施行細則條文有關住宅區申請設置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時,其主要出入口應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規定意旨,係指該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應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包含汽車坡道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