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地下層編訂門牌」執行疑義乙案,請照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72.03.07.台內營字第142352號
說明:本案經於本72.02.09.邀請各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不予編釘門牌,但得依本部68.11.26.台內營字第50496號函規定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證明。
二、建築物地下層非屬法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者,得申請編釘門脾。
三、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申請兼為其他臨時使用者,應依本部67.05.09.台內營字第784542號函規定不得將防空避難設備部分在使用執照內更改為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