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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闢完成之立體停車場,可否部分變更作多目標商業大樓使用

內政部89.1.6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九號函
查「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前經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三一三六號函釋在案。本案已開闢完成之停車場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其擬部分變更作商業使用,如符合前開方案規定作商業使用之准許條件之規定,自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