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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蓮鐵工廠為防治公害、汰舊換新機器設備,申請增加電力410KVA,可否准予所請

內政部78.3.22台內營字第六八三七八○號函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住宅區內不合分區使用之工廠,申請增加電力,案涉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貴廳所訂「都市計畫內工業區以外地區已准設立登記之工廠申請變更可否准許項目一覽表」之規定;本案新竹蓮鐵工廠申請增加電力設備,應請貴廳依照上開規定,本於職權,依法逕行核處。至於本部七十六年四月一日台內營字第四八四六九八號函,係關都市計畫住宅區內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原有合法工廠,申請增建廢水處理設備之規定,與本案有別,自無上開部函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