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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鐵地下車站是否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章地下建築物專章之適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7.09.營署建管字第0980040965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8年6月19日毅建字第09061901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文,又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屬A1類組,鐵路車站為建築物應無疑義。另「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9條第1款業有明定,主要構造定著於地面下之鐵路車站,自屬地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