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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函詢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第2款「污水管渠」之定義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0.12.23內授營環字第1100819229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事務所110年12月2日(108)直域(中)字第1081708194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其涵蓋範圍請參照本部營建署93年9月23日營署工程字第0930060230號函略以,建築物內之給排水設備屬建築物範疇,由建築師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為便於公共下水道之接管作業,應將雨、污水分流設置。建築物外,連接下水道之下水道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之污水管線之用戶排水設備,均屬下水道範疇……。

三、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第2款所稱之污水管渠,應為建築物外,連接下水道之下水道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之污水管線,而建築物內之污水管線則屬建築物給排水設備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