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為「淡江大學蘭陽校區整體開發學院一、二之第一期建築工程」屋頂透空造型框架作為太陽能集熱系統之支架,可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3.21.營署建管字第0940012154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3月4日府建管字第094002274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第3目之露天機電設備,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第4目所明定。本案旨揭透空造型框架作為太陽能集熱系統之支架,若經貴府認定屬上開之露天機電設備者,其高度不計入建築物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