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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2之1條規定,建築基地臨接公路或其他道路者應否指定建築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6.05.台內營字第229789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04.26.73建四字第17721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境界線為建築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建築基地臨接公路或其他道路者,仍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指定建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