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已停止使用之倉庫,可否出租供民營公司作為潤滑油儲存場之使用
內政部74.11.15台內營字第三五七七五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已停止使用之倉庫,可否出租供民營公司作為潤滑油儲存場之使用乙節,案涉都市計畫法貴市施行細則之規定,係屬貴管權責,應請貴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至於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但書「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之規定,應僅指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言,並不適用於各種使用分區,前經本部74.2.16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二九二八二五號函釋有案。
內政部74.11.15台內營字第三五七七五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已停止使用之倉庫,可否出租供民營公司作為潤滑油儲存場之使用乙節,案涉都市計畫法貴市施行細則之規定,係屬貴管權責,應請貴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至於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但書「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之規定,應僅指公共設施保留地而言,並不適用於各種使用分區,前經本部74.2.16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二九二八二五號函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