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用地上興建圍牆申請雜項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3.28.營署建管字第01216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0年2月20日90府建管字第26913號函。
二、查本署89年12月12日89營署建管字第47774號函示係農業用地上興建圍牆申請雜項執照之執行原則,應不限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補辦雜項執照者。至所提都市計畫農業區興建農舍,其「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可否以基地之十分之一或最大樓地板面積660平方公尺之最小者為限之建議,查尚符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有關申請建築農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