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請釋復貴府「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區段徵收案,是否屬新市鎮開發條例第31條所認定之新市鎮而得適用該條例乙案
內政部99.4.29內授營鎮字第0990803380號函
一、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新市鎮,係指依本條例劃定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同條例第31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準此,符合上開規定之新市鎮,始有新市鎮開發條例之適用。
二、復查 貴府前開號函,本案貴府辦理之「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分(竹東鎮)」區段徵收案,係民國76年由臺灣省政府以個案變更方式將園區三路以東保護區、農業區變更為園區三期用地(工業區用地),其特定區都市計畫雖經行政院核定,惟計畫書中如無敘明本案具新市鎮開發之性質,尚難謂屬於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計畫,自無新市鎮開發條例第31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