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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政部興建職員集合住宅,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可否變更起造人名義乙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65.12.09.台內營字第657708號

說明:

一、復貴府64.10.30.府工建字第52029號函。

二、案經本部於64.11.26.邀集各有關機開研商並獲致結論如次:「查行政院64.07.19.台61財7130號令之意旨,原在輔助解決中央公務人員住宅問題,本案財政部興建集合住宅雖係以李部長名義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惟亦係依據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之規定接受委託代建並無買賣行為,符合院令免徵契稅之規定,原領使用執照不必變更起造人名義,可由財政部發給各委建人證明書證明係屬代建,由各委建人檢附該證明書及已發之使用執照影本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建物登記,地政機關並應准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