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法第70條第2項建築工程完竣後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會同者對承造人,監造人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3.07.19.台內營字第591333號
說明:
一、復63.05.31.建四字第57457號函。
二、本案可引用建築師法第18條第2款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9條第4款規定,並依建築師法第46條第2款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予以處分。
內政部函 63.07.19.台內營字第591333號
說明:
一、復63.05.31.建四字第57457號函。
二、本案可引用建築師法第18條第2款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9條第4款規定,並依建築師法第46條第2款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