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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供作孔廟用地,可否出具無妨礙都市計畫証明

內政部77.7.29台內營字第六一六七八二號
查都市計畫範圍內得予徵收之土地,除依法辦理舊市區更新者外,應僅限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分別都市計畫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所明定。準此,本案孔廟管理委員會擬徵收大龍段壹小段636、638、639地號等三筆土地供供作孔廟用地,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得視為無妨礙都市計畫。惟如前開土地確適以徵收方式取得,應請先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為「社教機構用地」後,再准徵收,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