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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複層式設計定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0.10.17.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195938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都市發展局100年9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063711400號函辦理。

二、按「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表列說明四所明定。本案若為六層以上集合住宅之同一單元採複數樓層方式設計,且僅於單一樓層設有出入口者,其昇降設備始得依上開規定選擇通達該單一樓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