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其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是否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7.02.營署建管字第093004135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4月22日府農務字第0930095496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五款規定。本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依上開規定,並無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有關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