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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住宅補貼者若持有原住民保留地,得不受住宅補貼評點基準「『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減10分」之限制

內政部96.8.15台內營字第0960805196號函

按「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之「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九十六年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九十六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九十六年度租金補貼申請須知」之「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均明定「『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減10分」;惟考量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前項第1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爰參考上述規定,對於持有原住民保留地者,得不受住宅補貼評點基準「『持有非住宅之不動產者』減10分」之限制,並報奉行政院以前開號函同意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