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病房之醫院於另一建築基地附設之長期照護服務機構是否為特定建築物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1.11.0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8613號函
說明:
一、依據陳彥儒建築師事務所111年10月13日(111)陳建字第A109-7-111-018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定有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第4款列有「設有病房之醫院」,因設有病房之醫院建築物既為特定建築物,以該建築物內一部分樓地板面積為其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自亦為特定建築物,故本部107年9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4567號函釋「……除屬F-1組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4款所列設有病房之醫院所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外,其餘長照機構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章之特定建築物。」至屬F-1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如非附設於設有病房之醫院建築物內,而於另一建築物內或另一建築基地設置者,非屬同編第5章之特定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