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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園保留地上興建電信設備及擬有償撥用該省有地與現行規定不合


內政部68.12.17台內營字第四七○四○號函
本案所請撥用公有公園保留地上興建電信設備,經核與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合,如確有撥用該公有之公園保留地以興建電信設備之必要時,應先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為電信用地後,始得辦理,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