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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建戶不准裝接水電之適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1.20.台內營字第567640號

說明:

一、復貴廳77.01.05.建四字第166186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條規定實施建築管理之目的在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復依同法第25條及第86條分別規定,建築物之興建許可、使用應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核可,違反規定擅自建造者,除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外,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是以違章建築若未依法補辦手續,自不得使用,其不准裝接水電,為基於公益,實施建築管理必然結果,與生存權無涉,當無所謂抵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