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休閒農場內,依「休閒農場輔導管理辦法」規定所設立餐飲設施與住宿設施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7.07.23.營署建管字第0970038834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7年7月3日第97070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至應辦理申報之建築物類別、組別、定義、使用項目例舉、規模及備註之規定,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之附表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已有明文。是本案所詢休閒農場之餐飲設施與住宿設施,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