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引用該公司營業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要求開闢道路機關因拆遷架空纜線改設於地下時,亦應負擔三分之一費用,與本院台六十七字第一○四四三號函規定有無牴觸
行政院75.4.10台七十五內第七○九一號函
查有關道路開闢、拓寬,各管線及電桿須遷移時,其拆遷費用之負擔,行政院台六十七內字第一○四四三號函暨台七十五內六二九○○號函頒之﹃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要點﹄第九條業已明文規定,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該注意要點第九條所稱原設施標準,倘因客觀之必要,如道路改為立體交叉等,不論其是否改為地下電纜,管線遷移而增加長度者,宜照原地面設施標準及實際長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