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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核准之楊梅鎮「楊梅坡地住宅」及「興安坡地住宅」之開發許可案,本署意見,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3.07.19.營署綜字第52094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83.06.14.83府工建字第97927號函辦理。

二、依據區域計畫法非本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規定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除鄉村住宅外並容許作道路、兒童遊戲場、停車場、調節池等必要公共設施使用,容積率之計算。查貴府函送之「楊梅」及「興安」坡地住宅開發許可資料有關土地使用之建蔽率、容積率計算違反上開規定,致使其樓地板面積較法定樓地板面積分別增加二.四○四七公頃及二.○五四七公頃,將嚴重影響其居住環境品質,本案請貴府依規定重新審核其開發許可修正其土地使用計畫。

事務所函83.08.03.李政文建築師事務所函主旨:有關丙種建築用地申請建造執照基地內留設通路是否可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63條規定計入法定空地面積辦理,懇請貴組惠予核釋。

說明:

一、本所受託設計新來建設五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座落楊梅鎮頭湖段306-31,302地號。本案依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辦理建築設計,並於7月13日送桃圍縣府掛號申請建築執照中。今桃園縣府根據 貴署83.07.19.營署綜字第52094號函示內容引申要求本案基地留設通路一律不得列入建築基地使用,即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63條規定計入法定空地面積計算,否則不予發照。

二、本案原屬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依83.06.01.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4條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已依規定留設必要公共設施「含道路、公園等」並捐贈桃園縣政府在案。公共設施以外之基地內通路是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63規定計入法定空地請貴署惠予明釋。

三、檢附相關資料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