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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商業區內市場預定地建蔽率之規定


內政部66.5.13台內營字第七三五九七九號函
查本部65.12.17台內營字第七○九○七三號函關於公共設施建蔽率之規定,應以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各款所定之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各該公共設施為其適用之範圍,如該函說明第二項台灣省部分:「(7)市場:位於商業區者十分之八,住宅區者十分之六。」係指該都市計畫市場預定地位於商業區或住宅建蔽率之規定,而非泛指商業區或住宅區使用使用之土地均可為市場之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