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細部計畫,並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其釘樁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檢定核備疑義
內政部75.5.28台內營字第三九八一六二號函
按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凡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細部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得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主管機關檢定核備後,始得建築。」上開都市計畫樁之測定,係屬實施都市計畫之一部分,所稱之「主管機關」,應為都市計畫法第四條規定之主管機關。準此,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雖設有辦理樁位測定之業務事項,應僅屬權責機關授權或委託辦理性質。故本案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細部計畫,並按上開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其釘樁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應報請臺北縣政府檢定核備,惟該府為本案之檢定,應會同該管理委員會為之,用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