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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提供興建國宅土地,其地上原公有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可否比照「國民住宅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內政部72.5.13台內地字第一五一四九九號函
政府機關管有之公有土地或房屋處分時,均需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而政府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規定將公有土地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時,其處分依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則所提供興建國宅之公有土地上公有房屋,其處分自應與土地同一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