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所辦理貴鄉「中山路至片仔溝下游雨水下水道興建工程」,部份土地所有人對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持有異議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12.10營署工程字第0930075559號函
下水道法第十四條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查本案係爭為土地所有人等希以徵收方式辦理,非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尚非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範疇。至其拒領補償費,宜另依提存法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