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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如為雙向開門或機廂壁體(或機廂門對面壁)為玻璃構成者,其扶手與後視鏡如何設置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1.29.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1996號

說明:

一、依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6月25日友電字第1016號函、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年10月28日北市捷土字第09232694600號函及台北○○○○股份有限公司92年10月27日北捷維字第09231640901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部營建署以92年7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0920038246號函及92年11月10日營署建管字第0920067923號分函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無障礙環境推廣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學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等相關單位,經彙整相關意見如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雙向開門者應於左右兩側設置扶手,另機廂壁體(或機廂門對面壁)為玻璃構成者,設置扶手在技術上已沒有困難,仍請依規定設置三面扶手;至雙向開門者應於開門處上方設置凸面鏡或該門板改採用鏡面不銹鋼板代替後視鏡,以供行動不便者進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