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領得使用執照及房屋被法院強制拍賣,起造人拒不交出原使用執照,可否憑法院發給承買人之權利移轉證書補發使用執照與承買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05.08.台內營字第783843號
說明:
一、復67.03.23.建四字第4263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0條、第71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僅為主管建築機關對建築物使用之許可而已,建築物之權利人就該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主管建築機關所發使用執照核定用途為之,其因建築物權利移轉或變更致不能提出上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得檢具有關證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查案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