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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地磅池坑之挖掘工作可否不再列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範圍乙案,請依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12.19.台內營字第465640號

說明:復貴廳76.11.26.建四字30838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