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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設置夾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9.14.台內營字第531570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6.08.24.園地字第10970號函。

二、按夾層之高度與該層建築物之樓層高度合併計算,且不得超過建築物高度限制之規定;至於夾層設置陽台時,其陽台面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併入該層核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