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基地內之計畫道路含有圓形囊底路其道路中心線十公尺範圍之認定疑義案,請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86.10.24.台內營字第8681949號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6.05.14.建師全聯(86)字第306號函辦理。
二、案經邀請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省(市)、縣(市)政府代表研商獲致結論如下:「計畫道路含有囊底路,該囊底路部分應以其連接之計畫道路寬度為寬度,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應自該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至囊底路端點應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十四條圖14-(2)之d值計算方式,自囊底路端點作切線往外退d(d=10-w/2,w為道路寬度)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