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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物主要結構完成後,可否申請變更起造人名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3.16.台內營字第213732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03.02.73建四字第009413號函。

二、按建築物得依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起造人變更者,應以主要結構體工程尚未完成之建築物為限,以維公益,主要結構體完成之建築物其權利移轉,應依民法物權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