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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工程,其建築期限己逾期未申報竣工查驗,是否可視為違建予以拆除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1.16.台內營字第567639號

說明:

一、復貴廳77.01.05.建四字第165368號函。

二、按建築工程中止或廢止,起造人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建築法第55條業己明定;違反上述規定者,應依同法第87條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