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8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 道路寬度適用疑義,復請查照
內政部110.9.7營署建管字第110006196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8月9日中市都建字第1100149742號函。
二、留設開放空間之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6條第2款規定「……(二)臨接道路部分,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6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10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15公尺。」上開第286條第2款第2目之「道路中心線起算10公尺範圍內」,應依同編第14條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規定,取其中心線。至第14條第5款規定:「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二倍為限。」本案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中間夾有2側為綠帶之排水道用地,是否屬河川而得適用第14條第5款1節,請查明都市計畫劃定意旨後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