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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承購戶將房地售價全部繳清並未辦理國宅貸款,補辦國宅貸款案


內政部82.9.8台內營字第八二○五四三三號函
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售價...並得依十五年以上分期攤還之方式辦理貸款。惟本案OOO既於規定辦理簽約交屋進住期間繳清房地全部價款,已無應給付之債務,無由再辦理國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