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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坪頂以東地區特定區計畫禁建公布實施後有關該地區林園、大寮、小港三鄉建築問題疑義


內政部64.12.8台內營字第六五七六八六號函案經本部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經內政部依「實施都市計畫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實施本辦法後又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實施禁建之地區、對區內建築案件之處理應依「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地區在禁建前既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實施建築管理,為維護優良農地,確保糧食生產,對區內之違章建築,應依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之。

三、為配合本地區都市計畫之擬定,健全都市發展,實施禁建期間內已有或依法核准復工完成之建築物應維持其原來之使用或依原核發建造執照規定之使用,至原領之建造執照,應依建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該建築物,如不牴觸將來之都市計畫者,其建造執照仍屬有效,禁建期滿後,准予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