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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師法第11條之從業人員資格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2.21.營署建字第02512號

說明:

一、復貴局89年1月17日北市工建字第8930151900號函。

二、有關建築師事務所技術人員資格之認定,查本部65年1月15日台內營字第666925號函及71年10月6日台內營字第110348號函已有明示。又按建築師法第11條規定,建築師開業後,……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分別登記。建築師違反上開規定,同法第46條第1款亦有懲戒規定,應請依法落實執行。

三、影印前揭號函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