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區內,建築物基地正面面臨高速公路及其交流道,該國道及交流道可否視為面前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乙案,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76.04.14.台內營字第484174號
說明:
一、依據貴市建築師公會76.04.03.高建師技字第123號函辦理。
二、按國道高速公路及其交流道可否視為面前道路,業經本部67.03.23.台內營字第775553號函及76.02.06.台內營字第475024號函釋在案,應請查照辦理;至其可否視為「永久性空地」乙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明定,永久性空地不包括「道路」。
三、影附上開二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