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桃園縣政府函請釋示有關該縣蘆竹鄉公所辦理高鐵用地免徵工程受益費疑義乙案
內政部86.8.14台內營字第八六○六三二七號函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因政府依法變更使用而合於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者,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本案桃園縣蘆竹鄉公所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相關路段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繳納最後截止期限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而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鐵路用地則自八十五年十月廿六日起生效,無首揭條文之適用,至工程受益費繳納最後截止期限內應繳納而未繳納者,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