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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建築物使用類組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13.09.10.國署建管字第1130086879號函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113年8月19日農護字第1130236743號函(如附件)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8月1日新北工建字第1131461856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宜前經本署函請農業部就旨揭事宜表示意見,經該部以上開函復:「……E類為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寵物生命紀念業尚與上揭定義有所不同,因人類之宗教禮拜行為或殯葬儀式可能聚集大量人員舉行宗教儀式或辦理公祭活動,寵物生命紀念之行為尚無此類情形,使用性質及公共安全管控程度應有相當差異。本部仍建議將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比照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等類似場所列為G-3類組。」

三、有關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建築物使用類組歸屬1節,請依上述農業部意見辦理,至於各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相關管制措施,建請斟酌個案經營樣態及外部性因素,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