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基地跨越商業區及住宅區,有關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六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11.27.台內營字第351779號
說明:
一、復 貴會74.10.14.建師全聯字153號函。
二、案經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結論如次:基於鼓勵土地合併整體利用之觀點,基地為路線商業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條圖26-(2),將基地全部視為住宅區而採第一種方式計算時,基地得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之部分,其配置之位置不予限制,但基地應保留之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仍應依同編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