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0.05.30.營署建管字第1000031724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0年5月2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00032098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1項所明定,故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定或決議內容涉及上開行為限制時,自應明示限制之內容與範圍,俾利日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認定辦理。至涉規約限制內容與範圍之認定,涉個案事實認定,應請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