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工業區設置幼稚園
內政部73.1.31台內營字第二○八九六一號函
查都市計畫台北市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工業區內之土地經台北市政府核准者,得設置教育設施,但限於托兒所及幼稚園。惟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至第廿條及同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則禁止於工業區內設置托兒所及幼稚園。本案桃園縣議會建議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未開發使用前,經申請人出具切結書後設立幼稚園,查與上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同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不符,應不予採納。
內政部73.1.31台內營字第二○八九六一號函
查都市計畫台北市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工業區內之土地經台北市政府核准者,得設置教育設施,但限於托兒所及幼稚園。惟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至第廿條及同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則禁止於工業區內設置托兒所及幼稚園。本案桃園縣議會建議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未開發使用前,經申請人出具切結書後設立幼稚園,查與上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同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不符,應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