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殘障福利法優先承購之國民住宅承購戶積欠國宅貸款本息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拍賣方式處理乙案
內政部84.7.7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四八號函
一、按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住宅承購戶積欠國宅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經法院裁定以拍賣方式處理致產權移轉予第三者,非屬殘障福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不得轉讓」之範疇。
內政部84.7.7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四八號函
一、按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住宅承購戶積欠國宅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經法院裁定以拍賣方式處理致產權移轉予第三者,非屬殘障福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不得轉讓」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