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申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者,其購置住宅時間之認定、其基地與建物取得時間不一致,是否同意其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81.4.6營署宅字第五○八一七號函
一、為協助較低收入家庭購屋,凡申請核定前已簽訂買賣契約者,如於核定購屋有效期間內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提出貸款申請者則准予辦理。
二、為照顧較低收入家庭,凡列入申請輔助貸款自購住宅等候名冊後取得土地所有權並未辦理抵押貸款,而於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發「貸款自購住宅證明」後,在規定購屋有效期間內,取得同一基地之建物所有權並提出貸款申請,同意其辦理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並補貼利息。惟如先取得建物所有權者,不在放寬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