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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30及32條執行疑義1案

內政部109.3.23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4854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9年2月2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931516600號函辦理。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通常召集方式及有急迫情事時之特別召集程序。如非屬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不得以公告為之。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