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物住戶將鄰房之窗戶以木板予以覆蓋,致鄰房之臥室無法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可否援引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拆除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12.04.台內營字第8773432號
說明:
一、復貴局87.11.02.(87)高市工務建字第29965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範圍,依同規則總則編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及建築物於「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時所應遵循之標準,本案如於上開設計、施工等階段並未違背,而係建物住戶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另行造成,除有另違反其餘建築相關法規而可以處罰外,如對他人造成侵害者,係屬私權範疇,應循司法途徑辦理,尚無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九十一條規定之適用。